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资料图】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绍兴贝斯
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贝斯美本次部分募投
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证监许可〔2021〕4023 号)同意,公司于 2022 年 4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160,664 股,每股发行价为 18.0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85.2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647,321.38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2,352,663.82 元。2022 年 4 月 20 日,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资
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验,并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容诚验字[2022]第 200Z0020 号)。公司对募集
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3 年 6 月 截至 2023 年 6 月
拟投入募集资
项目名称 30 日募集资金累 30 日募集资金使
金额
计投入金额 用进度(%)
年产 8,500 吨戊酮系列绿色新
材料项目
合计 39,235.27 36,958.49 94.20
三、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及原因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公司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募
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 延期后达到预定可使用
项目名称
状态日期 状态日期
年产 8,500 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
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以来,公司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与建
设,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进度已达到 94.20%,投入进
度较高,项目主体工程均已完工。为严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情况,保障项目顺利
开展,目前生产线仍处于集中调试阶段,项目实施周期较原计划有所延长,无法
在原定的 2023 年 6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经过综合分析和审慎评估,决
定将募投项目“年产 8,500 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间延长至 2023 年 10 月。
四、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
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用途、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相关批准程序及意见
(一) 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
议案》,同意根据公司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在募投项目内容、投资总额及
实施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
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三)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
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
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
关规定,一致同意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贝斯美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结合项目
进度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
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部分募投项
目延期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综上,本保荐机构对贝斯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宜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戴菲 万年帅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